(2017)浙0212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竺建平、朱维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建平,朱维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竺建平,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朱维红,女,1970年9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员,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原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东卿,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夫妇隐瞒家庭实际收入情形,向原宁波市江东区民政局骗领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共计67879元。2017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百丈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退赃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某、周某、黄某、朱某、吴���的证言,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审批表,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工资单,浙B×××××号出租车上岗证信息,到案经过,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认罪、悔罪态度好,又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竺建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朱维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竺建平、朱维红继续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庄欣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