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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昌振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1773号原告:王昌振,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和开州路交叉口北段。负责人:经前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要欣,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原告王昌振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昌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昌振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