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迟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迟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804号原告:刘秀华,女,1948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迟铭,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华与被告迟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华以与被告迟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