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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秀华与迟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迟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804号原告:刘秀华,女,1948年12月24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迟铭,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华与被告迟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秀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华以与被告迟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