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徐少涛与余敏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涛,余敏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120号原告:徐少涛,男,汉族,l972年1月18日出生,住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娴,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与法庭调查、辩论、调解;代为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余敏锋,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麻城市,现住麻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少涛诉被告余敏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少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余敏锋已履行支付义务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敏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少涛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涛撤回对被告余敏锋的起诉。案件撤诉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少涛负担。审判员 朱超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