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建文与姚洪叔、周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文,姚洪叔,周建英,李彩霞,李富强,乔建梅,丁彩云,郭志坚,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环宇宏业彩钢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万众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035号原告:许建文,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洪叔,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周建英,男,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彩霞,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李富强,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乔建梅,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丁彩云,男,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郭志坚,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新华东街康复路西商宅楼2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095133884Y。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被告:张家口环宇宏业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上保寺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79161499M。法定代表人:李富强。被告:张家口万全区万众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601042492R。法定代表人:丁彩云。原告许建文与被告姚洪叔、周建英、李彩霞、李富强、乔建梅、丁彩云、郭志坚、张家口万全区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张家口环宇宏业彩钢有限公司、张家口万全区万众净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建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姚洪叔偿还借款26667元,利息3520元;2、判决被告姚洪叔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0.3%/日计算应还本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决被告姚洪叔支付违约金800元,违约金按剩余本金的3%计算;4、要求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1日被告姚洪叔向我借款80000元,按月计息,月利率为1.1%。还款方式为每月等本等息,被告姚洪叔应于每月还款日(31日)偿还,总共需还12期,被告姚洪叔归还8期后再无还款。我与被告姚洪叔签署的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姚洪叔一逾期就应自逾期发生日起至清偿日止缴纳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照当期应还本息的0.3%/天计算。且借款合同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姚洪叔未能及时归还我借款就视为被告姚洪叔违约,被告姚洪叔应按照剩余借款本金的3%向我支付违约金。为保证还款,其他被告同意对以上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姚洪叔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经我多次催告仍未偿还,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我请求被告姚洪叔归还本金26667元,另加计利息3520元,违约金800元,逾期罚息以0.3%/日计算应还本息,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当中《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万全县亿和民营经济担保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项目加盟合作协议》中约定,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直接涉及该协议,该协议中,甲方深圳市人人聚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故本院对本案纠纷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建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 军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海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