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异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公佑、瞿国琴等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太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公佑,瞿国琴,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王太平,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异76号异议人(案外人)郭公佑。异议人(案外人)瞿国琴,系异议人郭公佑之妻。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永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诚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法定代表人殷婷茹,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林美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太平。被执行人黄石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太平,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溪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以西、叶家楼以东。法定代表人彭猛超,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诚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林美公司、王太平、国泰公司、蓝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郭公佑、瞿国琴认为,本院错误查封拍卖其购买被执行人梅林美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北大凯旋门”项目1号楼3-802号房屋,遂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院查明:异议人郭公佑、瞿国琴就同一执行标的已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于同月3月21日立案受理,4月26日作出(2017)鄂02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异议人郭公佑、瞿国琴就本院同一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同一执行标的物,第一次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其再次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但本院已立案受理此案,则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郭公佑、瞿国琴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任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