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德焕与王松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焕,王松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283号原告:黄德焕,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承磊,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梅,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黄德焕诉被告王松梅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焕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德焕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德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黄德焕自愿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黄德焕。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原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