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8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怀谷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1169号原告王怀谷,男,汉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都昌县东风大道368号。代表人欧阳俊,系该行行长。原告王怀谷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王怀谷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怀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怀谷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