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当涂县玉龙特种钢厂、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涂县玉龙特种钢厂,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当涂县玉龙特种钢厂,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新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31641004D。法定代表人:沙明玉,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548773511。法定代表人:曹华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07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位于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厂房(2009004076、2009085796、2009085836、2009085834)及所占土地使用权[芜审国用(2009)第002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