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执恢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陶强、黄小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强,黄小华,赵华庭,郭珍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执恢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陶强。申请执行人黄小华。被执行人赵华庭。被执行人郭珍莲。申请执行人陶强、黄小华与被执行人赵华庭、郭珍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来中法民提执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提级执行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四查两查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现已执行得大部分案款,由于强制执行措施是采取冻结并划拨二被执行人的工资,周期较长无法在执行期限内执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发现二被执行人赵华庭、郭珍莲有工资可供执行,并已冻结和划拨了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执行得大部分案款,由于执行工资收入周期较长,且目前没有适合执行的其他财产,无法在执行期限内实际执结,经征求二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华庭、郭珍莲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陶强、黄小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海滨审 判 员 温兰洪代理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韦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