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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玫与熊建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玫,熊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陈玫,女,汉族,1963年6月16日生,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熊建宏,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川区。本院在执行陈玫与熊建宏民间借贷一案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达达民初字18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煦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