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永发、高俊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发,高俊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90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发,男,1958年9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高俊水,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发与被执行人高俊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等待评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保群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