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本新与李浩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新,李浩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65号原告:郭本新,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浩亭,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原告郭本新诉被告李浩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本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本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本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郭本新负担。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