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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郭本新与李浩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本新,李浩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65号原告:郭本新,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李浩亭,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城区。原告郭本新诉被告李浩亭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本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本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本新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郭本新负担。审判员  王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