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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文树林与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树林,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聂仁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361号原告:文树林,男,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社祥,总经理。被告:殷立荣,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聂仁友,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文树林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聂仁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文树林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聂仁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文树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树林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文树林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