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4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文树林与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树林,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聂仁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4民初1361号原告:文树林,男,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湖北省云梦县。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社祥,总经理。被告:殷立荣,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聂仁友,男,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务工,住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文树林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聂仁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现因原告文树林与被告湖北志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殷立荣、聂仁友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文树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树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树林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17元,由原告文树林负担。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