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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效华、成都美嘉泰木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效华,成都美嘉泰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刘效华,男,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双流县。被执行人成都美嘉泰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建波。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大劳人仲委案字(2016)8号劳动仲裁书。立案执行刘效华申请执行成都美嘉泰木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立案标的132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人现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大劳人仲委案字(2016)8号劳动仲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