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顾海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海川,男,1985年12月15日,汉族,中专毕业,系出租车司机,地址:长春市大众花园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护人王影,律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海川犯抢劫罪,于2017-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顾海川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海川辩称。辩护人王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海川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大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姝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