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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顾海川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海川,男,1985年12月15日,汉族,中专毕业,系出租车司机,地址:长春市大众花园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辩护人王影,律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海川犯抢劫罪,于2017-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顾海川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海川辩称。辩护人王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海川犯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张大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姝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