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庆华与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华,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华,男。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吴庆华与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吉072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被告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0%计算给付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乾安县赞字乡洁字村村民委员会存放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存款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