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3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现国与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现国,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094号原告任现国,男,汉族,1966年9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汤晓恒,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穗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其亮,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现国诉被告中原第一城批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现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现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现国负担。审判员  张彦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瑞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