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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增坚与林锦乔民间借贷(2017)粤0115执685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增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685号被执行人:郑增坚,男,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郑增坚与林锦乔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郑增坚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9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本院向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民事判决自觉履行缴纳受理费的义务。现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刘国恒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明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