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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来文犯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来文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69号罪犯李来文,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本科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4)卫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来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宣判后,2014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来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来文于2013年3月,该犯李来文利用其担任新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规划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履行与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签订的城乡总体规划与东部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新乡县城乡总体规划专题研究项目的过程中,收受天津大学规划设计院该项目负责人夏青给付的金额10万元银行卡一张,后因其他原因将该卡退回。2014年5月,该犯到天津后又从夏青处拿走现金15万元,其中的10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及归还个人欠款,另外5万元交给了本单位纪检书记用于归还本单位的欠款。罪犯李来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无较大违规违纪行为;能够坚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从医嘱,按时用药,配合治疗。该犯累计受表扬奖励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来文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考核分统计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来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来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     光     祖审判员 韩     永     梅审判员 郭艳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