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与李桂兰、岳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李桂兰,岳建平,樊会清,胡占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4民初66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住所地沽源县桥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月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宇,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李桂兰,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被告:岳建平,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沽源县。被告:樊会清,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沽源县。被告:胡占树,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与被告李桂兰、岳建平、樊会清、胡占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返还贷款本金60782.86元及自2012年10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计算方式以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2.本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被告胡占树在原告处,办理额度借款抵押贷款一笔,额度为50万元。用樊会清位于沽源县××河沿街湖滨小区××甲单元××室(房屋产权证号为:沽房字地000168**号)抵押担保。2012年10月16日支用一笔贷款,金额为15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法,期限为60个月。2014年11月18日支用一笔贷款,金额为5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法,期限为60个月。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782.86元,现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原告起诉状上所列被告樊会清、岳建平的联系方式与其住所本院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于被告。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沽源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朝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X X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