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鑑兴与佛山市华艺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冠威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鑑兴,佛山市华艺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冠威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043号原告:黄鑑兴,男,汉族,1948年1月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清,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华艺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中心科技工业园规划B小区27号之一(F1、F5、F6、F7、F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556382725。法定代表人:黄冠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萍、林冬晓,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冠威,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萍、林冬晓,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鑑兴诉被告佛山市华艺酒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冠威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鑑兴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鑑兴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鑑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黄鑑兴负担。审判员 周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晓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