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49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津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津丰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建塑供热管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刘振滨,马继者,刘振岩,顾正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912号之四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法定代表人:陶志刚,行长。被申请人:天津市津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红旗南路582-2-1304。法定代表人:刘淑有,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建塑供热管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与静海公路交口西侧。法定代表人:于春清,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县大邱庄镇官坑村。法定代表人:顾正珍,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振滨,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静海县。被申请人:马继者,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静海县。被申请人:刘振岩,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静海县。被申请人:顾正珍,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静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丰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建塑供热管道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刘振滨、马继者、刘振岩、顾正珍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静海区蔡公庄镇工业中心路北段X号之房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出具的价值17000000元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天津众顺石油钢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静海区蔡公庄镇工业中心路北段X号之房产相关登记、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