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3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203564-4。法定代表人:艾青龙,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鸿城广场21层12号。法定代表人李胜江。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住所地: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负责人:戴慧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及利息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昆民四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执行和解未能履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