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刑更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鹏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856号罪犯廖鹏,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定南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2012)信刑未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赣中刑二未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2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廖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廖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品珍审判员 王 艳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娅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