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文杰、周艳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杰,周艳军,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309号申请人王文杰,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周艳军,女,1986年7月3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申请人张健,男,198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王文杰与被申请人周艳军、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健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全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