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汪训伍与廖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训伍,廖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733号之一原告:汪训伍,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廖天林,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汪训伍诉被告廖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汪训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训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莘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人民陪审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豪劳慧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