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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汪训伍与廖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训伍,廖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733号之一原告:汪训伍,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廖天林,男,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汪训伍诉被告廖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汪训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训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莘人民陪审员  郝亚彬人民陪审员  刘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豪劳慧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