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泗县正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泗县正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草沟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跃,该公司经理。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泗城东关公安局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6808149-2。法定代表人:桑永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化友,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324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泗县正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103万元及利息(以10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85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相关的执行线索。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皖1324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现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幼书审判员 彭向阳审判员 刘慧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