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余定生、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定生,杨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20号申请人:余定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杨先林,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申请人余定生与被申请人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定生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先林的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余定生自愿以其所有的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款人民币36000元(账号:15×××04)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定生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65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杨先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先林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余定生所有的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款人民币36000元(账号:15×××0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