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伟民与贺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民,贺晓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238号原告:赵伟民,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贺晓雷,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民诉被告贺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民自愿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原告赵伟民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