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建国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国,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1062号原告赵建国,男,1974年9月1日出生。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法定代表牛志峰,系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耀国,该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学军,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国诉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道办事处行政征用一案中,原告赵建国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国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长 翟汉卿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王玲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