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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周丽萍、侯光林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萍,侯光林,董井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03执461号被执行人:周丽萍,女,1958年0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侯光林,男,1964年0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董井春,男,1963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周丽萍、侯光林、董井春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丽萍、董井春去向不明,侯光林正在监狱羁押,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多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