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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小平、刘毅等与昝立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平,刘毅,刘映,昝立同,刘丞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067号原告:崔小平,女,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刘毅,男,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刘映,女,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昝立同,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南莒县。,现羁押于安平县看守所。被告:刘丞社,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南莒县。被告: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十字路街道西关居(县城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时秀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营业场所:嵋山路东段161号。法定代表人:孙运兴。崔小平、刘毅、刘映与昝立同、莒南县正昌物流有限公司、刘丞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昝立同因交通肇事在安平县看守所羁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冯香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