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庆英、罗守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英,罗守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英,女,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起重队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守霞,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刘庆英因与被上诉人罗守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庆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庆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庆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轶男审判员  李 永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