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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熊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王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4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4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人熊某某、王某某各项损失费52988元,承担执行费695元及案件费576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未能如期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2988元,未受偿债权为529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黔0424执1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张某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王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受偿债权52988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审判长  杨化勇审判员  周 钢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勤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