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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81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锡尼镇。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海棠,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伊化南路11号街坊1号综合楼。法定代理人王跃飞,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新区沿街S1段商铺7600平方米。但因查封房产尚未交工,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