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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闫保国与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保国,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62号申请执行人闫保国,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