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闫保国与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保国,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62号申请执行人闫保国,男,汉族,1966年2月1日生,住安阳县。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县水冶镇许朴村村民委员会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