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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龚富成、郑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龚富成,郑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100号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98948325C。法定代表人:牛彦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会计。被告龚富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郑士杰,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富成、郑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