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龚富成、郑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龚富成,郑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100号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098948325C。法定代表人:牛彦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女,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会计。被告龚富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郑士杰,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富成、郑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遂平县富业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锋审 判 员 付 裕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