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秦军诉李志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军,李志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544号原告秦军。委托代理人胡巍,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志昌。委托代理人殷学清,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唐胜强,益阳市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军(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李志昌(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军撤回对被告李志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秦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