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其东、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其东,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伟,朱志伟,江苏其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嵇丽丽,邓荣荣,嵇永喜,武宜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其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礼伟,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冯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邨,男,该行员工。原审被告: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南路12号万源花苑B综合楼202室。法定代表人:孟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孟伟原审被告:朱志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其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48号兰园宾馆后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其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嵇丽丽原审被告:邓荣荣原审被告:嵇永喜委托诉讼代理人:稽永根,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春,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武宜勤委托诉讼代理人:稽永根,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春,连云港市海州区朐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吴其东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伟、朱志伟、江苏其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嵇丽丽、邓荣荣、嵇永喜、武宜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其东及原审被告朱志伟、江苏其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雪,被上诉人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邨,原审被告嵇永喜、武宜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嵇永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连云港力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孟伟、嵇丽丽、邓荣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其东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其东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其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6425元,减半收取1321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3612.5元,由上诉人吴其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洋审 判 员 袁 辉代理审判员 丁燕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亚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