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3597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王雪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王雪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3597号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71099597B),住所地海门市瑞江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军志,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佩华,该公司职员。被告:王雪均,男,196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与被告王雪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以被告付清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门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