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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恒江与马如燕(曾用名马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恒江,马如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39号原告:于恒江。被告:马如燕(曾用名马明)。原告于恒江与被告马如燕(曾用名马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恒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恒江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