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于恒江与马如燕(曾用名马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恒江,马如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839号原告:于恒江。被告:马如燕(曾用名马明)。原告于恒江与被告马如燕(曾用名马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恒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恒江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