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清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赵二珠与清徐县西沟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二珠,清徐县西沟煤矿,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王晓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赵二珠,男,地址:清徐县,被告清徐县西沟煤矿,地址:清徐县马峪乡西沟村,第三人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第三人王晓峰,男,地址:太原市,诉讼代理人王宁,律师。赵二珠诉清徐县西沟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荣桂琴(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二珠诉称,。被告清徐县西沟煤矿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清徐县马峪乡都沟村村民委员会、王晓峰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艳萍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文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