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2民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会海与常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会海,常小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743号原告:戚会海,男,汉族。被告:常小平,男,汉族。原告戚会海诉被告常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戚会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戚会海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