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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戚会海与常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会海,常小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2民743号原告:戚会海,男,汉族。被告:常小平,男,汉族。原告戚会海诉被告常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戚会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动放弃诉讼请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戚会海负担。审判员  陈仲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