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森森与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森森,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006号原告:杜森森,男,汉族,1977年4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侯林,男,汉族,1994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原告杜森森与被告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杜森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森森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荣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