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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靳建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建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34号被执行人靳建增,男,汉族,1991年6月21日出生,住林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靳建增履行判决义务,上缴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靳建增已经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彭国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