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神执字第04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仙娥与刘小翠、王玉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仙娥,刘小翠,王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776号申请执行人宋仙娥,女,195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小翠,女,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玉锋,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22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小翠、王玉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二人刘小翠、王玉锋向申请执行人宋仙娥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5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依法委托西安恒达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及装修附着物予以评估,经评估估价为95.54万元。后本院依法委托陕西阳光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95.54万元作为保留价对被执行人王玉峰购买的上述房屋及装修附着物进行拍卖,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买受人高凯以价款106万元竞得上述房屋,除去该套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最终向申请人偿还197870.40元,本院依法查封了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房屋一套,委托对上述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现该财产暂时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扬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