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井林与榆树市龙秋丰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林,榆树市龙秋丰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王井林,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榆树市龙秋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井林与被执行人榆树市龙秋丰粮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代理审判员 吴 国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