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述其申请执行刘当权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述其,刘当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述其,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当权,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何述其申请执行刘当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5)古蔺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述其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0.5元,案件受理费205元。本院在执行何述其与刘当权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当权已经瘫痪,无生活自理能力,虽有少量存款,但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何述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古蔺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