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尚立清与刘清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立清,刘清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2民初705号原告:尚立清,男,43岁,1974年2月17日,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法定代理人:尚本云(尚立清之父),女,85岁,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法定代理人:魏冬英(尚立清之母),女,80岁,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告:刘清林,男,34岁,1982年8月19日,白族,地址:湖南省桑植县刘家坪白族乡刘家坪村龙言峪组。本院在审理尚立清与刘清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立清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立清认为其岳父沈祖蛟委托沈绪岗与被告刘清林签订的赔偿协议已经履行,现不再诉讼,要求撤回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立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 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力元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